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须完成4个创新创业必修学分,其中“创新创业教育理论”课程2学分,“创新创业教育实践”课程2学分。超过的创新创业学分可申请转换成公共选修课或其他创新创业类课程学分。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可通过以下模块活动进行“创新创业教育实践”课程2学分认定,超出部分学分可申请认定为第二课堂学分(最多4个),范围包括以下类别:
(一) 创新创业竞赛模块
创新创业竞赛:指参加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以及由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类竞赛(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等)。
(二) 创新活动模块
1. 科研训练:指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实验室开放与技改项目以及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等。
2. 科研成果: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3. 知识产权:指获得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4. 技能证书:指获得经职业技能考核获得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5. 人文健康素养:指参加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企业实习等)、青年志愿者活动(如义务教育、社区服务活动等)、学术讲座,或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获得相关成果等。
6. 文体活动:指参加校级以上的文化(演讲、辩论、音乐、书法、摄影等)和体育比赛活动。
(三) 创业活动模块
1. 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
2. 创业实践:指学生入驻科技创业苗圃、科技园、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
3. 创业活动:指参加创业沙龙、讲座等活动。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不累计得分,只记该项目最高学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创新创业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参见附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学生本人填报学分认定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携证明材料原件提交所在院(系)审核。
第六条 所在院系初审后,汇总资料由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后,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经主管领导审批,教务处将学生所得的创新创业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八条 对已通过学分认定的学生证明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以便备查,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方案制定及学分认定终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创新创业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分管创新创业工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
第十条 各院(系)应制定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并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资料汇总等工作,每年定期向学生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提交的学分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所获创新创业学分,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一) 未经学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二) 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三) 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四) 教务处规定的其他不能获得学分的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10月份集中组织对学生在上一学年所获创新创业学分进行审核认定工作,并对未完成学分要求的三年级学生提出预警。每年4月份单独受理1次当年毕业班学生的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根据各单位学分审核工作量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课时补贴,课时补贴参照教学秘书完成其他学分认定工作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成都工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
附件二: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课程认定学分申请表